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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2/8/8 15:58:57 阅读:

第一条 为实现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站,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完成体育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三条 鉴定站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并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鉴定站。

第四条 鉴定站的建立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建立鉴定站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备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实践考核场所)、必备的设备设施。

(二)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业务,并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

(三)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及考评人员;

(四)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

(五)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建立鉴定站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二)由建站单位主管部门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相关栏目签署推荐意见;

(三)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站单位的基本条 件进行核准,并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相关栏目签署推荐意见;

(四)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本地区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相关栏目签署推荐意见,报职鉴中心审查;

(五)由职鉴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体育总局人事司审核;

(六)由体育总局人事司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相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核准;

(七)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核准,并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相关栏目签署核准意见后,审批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站在每年年底前应制定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并报职鉴中心批准。实施鉴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鉴定工作计划组织进行。

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可在实施前两个月制定并报职鉴中心批准。

第九条 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鉴定范围、鉴定等级(职务)、报名条 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至少在鉴定前30日发出公告。个别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条 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 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申报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二条 鉴定站应当认真执行体育行业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职鉴中心试题库中提取,按有关的规范要求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启用。鉴定站不得自行编撰试题或试卷、不得自行翻印、借用试卷或采用已经启封或使用过的试卷。

试题库未建立之前,暂由职鉴中心编制鉴定试题。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一律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和胸卡的人员中聘任,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在完成每批鉴定工作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鉴定结果和鉴定合格者名册报职鉴中心,经审查合格者,由职鉴中心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鉴定站,并由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鉴定合格者。

第十五条 体育总局人事司对鉴定站建立评估制度并委托职鉴中心组织实施,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鉴定站须在批准鉴定的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不得有超越权限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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